亲亲相隐”,最早是孔圣所说,后来历朝历代也有类似的法令。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大虞律法多以此为蓝本,以《疏议》最为典型。它认为血缘关系是亲属相为隐的基础,同时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
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
就连大乾,也有类似的规定。
想到这里,乾帝盘不由暗暗的点头。
司徒朗,司徒刑之叔父也,虽无教导之责,但却有养育之恩。
司徒刑不为其相隐,是为不孝。
。。。
奏折内容很长,引经据典,有理有据,但是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
司徒朗犯罪了,司徒刑没有包庇,这就是不孝顺。
这样不孝顺的人,怎么有资格位列三甲呢?故而我们一致决定剥夺他状元的名号。
这个理由在现代人看来,是非常可笑和难以接受的。
这是什么鬼?
司徒朗犯罪了,自然要接受法律的严惩,司徒刑大义灭亲,应该褒奖。
但是在古代,却恰恰相反。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