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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是:“夫妇之道,有义则和,无异则离。”
汉代女子再嫁实属平常。更何况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无劵书可证。口说无凭。虽从道义上说,另一家如此行事,确实有污。然而夺妻之说,也无实据。
见典韦不吭声,刘备命人请来楼桑长乐隐。询问如何判刑。
乐隐这便将汉律娓娓道来。
《二年律令》: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谋贼杀、伤人,与贼同法。
所谓‘未杀’,乃是指杀人未遂。
依据汉律:“未杀,黥为城旦舂。”
城旦舂,属于徒刑。城旦是针对男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治城”,即筑城;舂是针对女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治米”,即舂米。男女徒刑并非一成不变,可因情况而调整。文帝之前,城旦舂是无期徒刑。之后,刑期最高为六年。
黥,即黥刑。又叫墨刑。在犯人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炭,表示犯罪的标志,终身携带,难以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