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贵荣)”,揭开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历史。
这一制度的变更是明廷介入的结果,正所谓“今使君(指安贵荣)独传者三世,而群支莫敢争,以朝廷之命也。”
朝廷愿意扶助陇富一支垄断大权,或许有观念与习惯上的因素,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后者的恭顺与效忠,陇富当政前后,明廷在西南地区有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这可能是陇富改制的契机。
他本人的承袭同其报效有关,继位后又积极为明廷东征西讨。
陇富对中央王朝的效力之勤在水西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也许是他获得明廷支持的重要原因。
陇富之后,父死子继之制得以确立,除非君长乏嗣,否则旁支绝难问鼎宣慰使之职。
其次是对“彼绝此继”的干预。
因为大家都有所了解,即便父死子继之制确立,在君长乏嗣时亦会出现妻、弟、侄、叔、甥等亲属继位的情况。
明王朝对此是予以承认的,《明会典》云:嘉靖九年题准,土官衙门造册,将见在子孙,尽数开报,某人年若干岁,系某氏生,应该承袭;某人年若干岁,某氏生,系以次土舍,未生子者,侯有子造报,愿报弟、侄若女者,听。
布政司依期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