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把这理解为改土归流后黔西北社会经济的变化之一。
租佃关系至迟在明代已经出现于水西安氏所辖地区,在“勾”政权体制下,鉴于土目的权势,佃户绝不敢霸占田土,抵赖租粮——土目根本不需要契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彝制崩溃后,文契的必要性逐渐被认识到。
在水西地区,土目与佃户间的租佃契约可能出现得比较早,也较为普遍,并且彝族没有抛弃自己的文字传统,结果产生了许多彝文契约,毕节地区彝文翻译组曾搜集到六份并译成汉文,兹抄录一份如下:
官家下的契约是真的,写这个约给老五。
老五用十七两银给官家,卜那(即白泥塘)的田一段,老五得了这段田,是一辈子的好处。
如果不犯事,子孙万代永远耕下去,永不扯土另安。
如有犯事、差租,官家的田由官家扯。六大升租谷,另外的租子四大斗。
乾隆三十年乙酉腊月十四写。
可见,这份契约所反映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简单,有的文契则直接规定佃户必须上“人租”或“随唤随到”,服无偿劳役。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承佃人没有欠租或犯事,可以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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