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使国家前程远大,国运昌隆,光芒四照之功。
国光勋章于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所制定。是武汉政府颁发给军职人员的最高荣誉,超过了原本最高的青天白日勋章,至今尚未有一人获得。
勋赏条例全文规定如下: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下列特殊战功之一者颁给之︰
一、歼灭敌军全部或大部,并夺获敌军重要地点,及军旗火炮或重要军备等。
二、坚守要隘使敌不得逞,致我军克奏膺功者
三、歼殪或捕获敌军重要人员者。
四、断绝敌军交通,或夺获敌军粮饷军械,战局因以奏功者。
五、冒险伏置水雷,得以轰沉敌之军舰或加危害,使敌失战斗力者。
六、冒险冲破敌之包围或封锁,以苦战斗运输之途,终得达其目的者。
七、首先占领有守备之炮台港湾或城市者。
八、夺获或击沉敌方军舰及军用船只者。
九、冒险入敌之港湾破坏其船舰者。
十、于一次任务中空中击落敌机五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八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