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制度出现两个重大变化:一是由原先的“只要贫穷就救济”,转变为有选择性的救济,强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进行劳动;二是救济款项由财政支出,并一度强制征收济贫税。(后世管这叫“国民收入再分配”。)
经过几十年的尝试摸索,英国颁布了在社会救济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是的,名字指的就是那位女王)。现代救济制度的雏形已经完备。
对于陈旧落后的法国救济系统而言,它的借鉴意义不言自明。
固然,后世的救助理念比此时英国更先进、更高效,但要切合当前实际,却不容易。
光是登记人员信息这一步,就有很大麻烦。后世很容易找到受过教育的工作人员,又有电脑辅助管理,储存分类汇总相当容易实现。
此时呢?能雇佣到的人大部分目不识丁,救济院只有五个人识字——三个修女,两个助理神父;在开始登记的头几天,因为得从零开始,他们要给每一个救济对象登记。
要一个一个面对面询问,而对方可能是任何人,包括记性不好的老人、还没晓事的孩子、脑袋不大灵光的障碍人士,或者极度不合作、故意答非所问的顽固分子,等等;效率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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