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到达所有“消费者”的节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特推出有关联的一章。
1919年3月15日,这也是中华联邦的“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权益在联邦的保护下,规模及力度是空前的。原因在于,中华联邦商家的信用将由“消费者委员会”为国家统计、计量机构。消费者的投诉直接影响商家的信誉情况,信誉破产比之财产破产的结果理严重一百倍。
至于中华联邦联邦的“商业交易法”规定的更是紧密而且责任严格。
倘若出现什么假冒伪略,轻则100倍赔偿1000倍罚款,重则属于刑事犯罪。在联邦贯彻的“多杀”为手段的“刑法”面前,商家的诚信受到严格监督。
例如,在食品中添加某种未经“消费者委员会”检验,并记录在案的任何原料,均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靠上这个罪名,基本上,从原料的提供者到最后的销售者,以及负有管理及监督职责的任何人,统一在绞死之列。
在这种所谓的“严刑酷法”之下,中华联邦除过死人之外,还没有任何人敢于造假或者说进行商业欺诈。
这种行为,直接影响的是国家、民族经济发展的基础——诚信。
诚信缺失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