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对蒙古的羁绊、统治机构。因此蒙古盟旗制度与蒙古八旗制度看起来相似,实际完全不同,其主要职能是管理本旗的民事与行政,相当于地方的自治机构。
因为蒙古的传统,一般都是以部落为基本组成单位,但清廷征服蒙古之后,将蒙古各部进行编旗,小部落编为一旗,大部落分为数旗,各旗互不相干,毎旗设札萨克即旗长一人,主管全旗事务,也成为蒙古的基本行政构成,然后由若干个旗组成一个盟,业清廷指定的会盟处,设盟长、副盟长一人,从各旗札萨克中产生,付责主管全盟事务,不能干预各旗事务,也无权发布政令,同时还要对朝廷付责,这一套蒙古地区的行政制度,在另一时空里一直沿用到三百多年以后,包括天朝成立之后,仍在使用。
同时清廷对蒙古的统治,其实也是有一个过程,在入关前后,大体完成了内蒙古地区的编旗,将内蒙古二十四部,分编为四十九旗,并设哲里木、卓索图、昭乌达、锡林郭勒、乌兰察布、伊克昭六个盟。另外还有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这两个地区由清廷直接管辖。而设盟之后,各盟的蒙古族人只能在本盟以内的地域放牧,不得越界。
而直到乾隆时期,才完成了外蒙各部的归化和编旗,共编了八十九旗、设土谢图汗部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