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而,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其他证据。
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在公安民警处理卖淫嫖娼行为时,常有一种情况困扰民警,就是行为人自称是恋爱关系,是朋友,并一口咬定双方没有金钱交易。
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因而非常恼火,甚至不惜使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获取口供。
其实要证明双方是否是恋爱、朋友关系也不太难,只需将双方分别进行讯问、查证,询问对方基本情况,两人认识的时间、场所、事由等即可,通常嫖客甚少将自己真实的姓名家庭住址单位情况告知卖淫方。
万事俱备后,文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