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赚够了赎身的钱,然后恳求张员外放人,好成家立业。没办法,穷人家的孩子就是这么……早熟?
有宋一代,贱民阶层并不多,除了乐户之外,就是家仆和婢女了。家仆和婢女,在这时候是有很多种称呼的,看主人家喜欢叫什么。比如婢女,可以叫养娘、婢仆、僮仆、人力、女使等。有意思的是,宋代和唐代不一样,唐代的家仆婢女一旦卖身,就是终身是贱民了。但宋代不一样,就算是家仆和婢女,也转为了以契约为依据发被雇佣的仆人。
这些家仆婢女,原本都具有良人身份的。所以呢,在合法雇佣期间才地位卑贱,因为人身自由已经没有了。但宋代律法规定了,家仆雇佣期一般不得超过十年,一旦契约期满,去留悉由婢仆,主人不能继续占有其人身与劳动。
要不然,那些穷苦农民怎么甘心将自家的儿子女儿都送到大户人家来?除了能吃饱饭,有机会读书以外,就是因为这一条了。十年过后,可以恢复良民身份。但奇怪的是,就算恢复了良民身份,很多家仆也不愿离去的,还要再签一份契约。但这份契约就不是卖断人身自由的了,相当于雇佣合同,主人家要付给银子的。其实,卖断人身自由的家仆,在宋代真的不多,除非是走投无路了,或者急着用钱,才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