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周桑啊,不是本官说你,这里是公堂,不是你教训孩子的地方。”
“武录参教训的是,周某受教”,周家主强颜欢笑。
还是不忿啊,武康懒得废话,接过判词起身。老苏闪亮登场,上前两步高喝:法庭最后判决,在场之人,全体起立。
武康双手持判词,高声朗诵:本庭宣判!被告赵浩文,男性,二十五周岁;赵浩武,男性,二十三周岁;家住婺州中城区,迎宾大道北段。
永徽四年二月初二,在婺州南城区杜家胡同,金钩赌坊聚众博戏,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本衙调查取证,被告犯博戏罪,罪名成立。经法衙、户衙清点,赌资超五匹绢。
依据《永徽律.杂律》,第十四条,博戏赌财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即刻执行。然被告祖父赵行占,官拜婺州别驾,正五品下。依据《永徽律.名例》,符合赎铜原则。可赎铜二十斤,即开元通宝三千文。被告若不服判决,即日起十日内,可向婺州总衙上诉。
宣读完判决书,交给军师老苏。待签字画押,老苏放入卷宗,此案就此了结。
两衙役扛大秤,两衙役持铁链,一起到被告旁边。意思很明确,赶紧去拿钱,没钱就把你儿子捆了,继续关大牢吃公家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