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的条件,都是正常的收购事项要求,但是在合同的最后,多了两条特殊的条款,
第一条是,合并之后的蓝天项目组以及节奏项目组可以在其所参与的项目制作中,享有该项目的2%利润分成作为部门奖金。
初一看这一个条款,好像也没什么大不了。
不过就是多了2%的纯利润分成吗?
哪怕1亿美元利润,也不过才200万美元的奖金。
而想象获得1亿美元的利润,票房起码要3亿美元以上!这样一算,其实就寥寥无几的。
但是基思和克里斯却被一条看似没什么作用条款,深深的打动了!
如果是制作电影,不管任何的导演,都不会把票房分成拿出来给予作为乙方的特效制作公司!
特效师不受保护,不受人尊敬的情况,自古有之。
但是这个代表的含义,却截然不同!
这一条条款,是第一次出现把特效师的权益正式写到书面上的一个行为,也是基思和克里斯动心的真正原因之一!
而第二条附加的条款是:因为公司或外的原因,造成制作周期加长的情况,每超过一个月则追加5%的合约金作为部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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