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稍稍解释一下,明代奴仆又称奴婢、臧获、家奴、家僮、僮仆、家人、义男、义女、义妇等等。
大明早期,真正的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和罪犯家属,他们的身份是法律认定的,但这种奴隶数量当然很有限。洪武时期,朱元璋曾一再颁布法令,禁止民间自的良人奴仆化,反对人身买卖,或者私债准折而压良为贱并且规定功臣勋贵和官员蓄奴的数量。
但规定只是规定,勋臣贵戚和官员们都可以找漏洞避免比如奴契上不写卖身为奴,只写被某某收为义子、义女,朝廷就只能干瞪眼高陌、高珗为什么都姓高他们最开始的时候,奴契是在高务实的大伯高捷手里的,名义上他们都是高捷的义子,既然是义子,当然得跟“义父”姓了。
主人家对于这一类的奴仆或者说家丁,拥有任意处置的大权因为他们实际上是主人家的财产。
还有一种则稍有不同,是属于雇工性质的奴仆,只不过这个雇工的雇佣期有点长雇佣一辈子,且没有跳槽的权力。此前张四维转给高务实的三慎园三管事,如沈立安、韦希旻等,就都是这一类的奴仆。
前一类义子义女型的奴仆,主人家可以对其生杀予夺而后一类的,则达不到生杀予夺这个层面,然而朝廷对这一类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