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也不希望因此得到利益,而更多的是追求控制欲。
在表达类犯罪中,纵火属于最为有特点的一种,最大特点就是损人不利已,因为前两类犯罪不管是为真金白银的利益,还是宣泄情绪的需要,总之还是属于损人利已的。损人利已当然不对,但普通人还是会选择去做。但损人不利已就超出了常人的思维逻辑,所以其背后必须是罪犯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被一步步扭曲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而正是此种畸形的三观才导致凶手不顾一切地想要获得一丝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正常表达渠道无法获得的成就感和自豪感。所以此种犯罪准确讲应是一种另类的表达方式,即犯罪者试图通过其行为让他短暂获得控制力与话语权,实现表达个人意愿的目的。
所以纵火犯的普遍心理画像都是20到30岁男性,工作以出卖劳动力为主,身材较为瘦弱,收入低下,现实生活中表现得顺从,存在感低,性格内向,受教育程度不高,未婚或离异,而开始纵火的诱因,很可能是最近生活中发生了什么影响他极大的重大事件,亲人离世,或者失业。”
“不错,说的全中,那你对这三起特定案件,有什么看法?”
“我说不上来。”罗沁顿了顿:“我感觉这个罪犯是非常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