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不是问题。本来就是交通事故引起的打架斗殴,算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范围。司机脑袋受了点伤,不过是出了点血,都够不上轻伤。而且不只是司机挨打,他还还了手。哪怕就是有证据,说这边先出手又怎么样?而且这边都已经收尾了,笔录做了,字也签了,和解协议也签了,剩下的无非按照协议出点钱拉倒。
司机就是拿了证据,难道就有反悔的机会了?就算反悔,他一个普通人还敢死咬着不放?为这点事情还要上法庭不成?他有提起诉讼的勇气和钱吗?而且上了法庭难道就能稳赢,他肖薛声不会请律师?就算打赢了也无非多赔点钱,肯定够不上律师费……
至于证据被警察销毁,也跟他没有关系啊?这事情确实是下面搞出来的。有本事你证明是我指示的?虽然这事情办的十分没有水平,不像体制内人的手笔,可就无论如何这事情攀扯不到他身上。先不说协警会不会开口,算是协警开口,也只能咬到指使他的警察那里。那个指使他的警察如果不傻,也肯定一口咬定不认,更与自己无关。
毕竟没有别的证据,纯粹是糊涂账,不认的话还没事儿,认了就是玩忽职守,是滥用职权——这是会丢编制乃至进去的麻烦事儿。哪怕大领导出面,也不能认——大领导也不能说双开他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