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事情说得更简单明白一些,所谓“滥用职权”、或者所谓的“公权私用”,无论是怎么去称呼界定,也就只有两种类型情况——
一种是只限于发生在内部,一种是牵涉到了外部。
前者,只要你做的事不过分、影响不大,那么作为管理层人员即便有那么一点点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私利的情况,上面的人也就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多说什么,最多给点儿警告。
而且责任只落在你一个人的身上,所以处理起来也更轻巧方便。
但后者……
是你在利用着自己部门和第三方或许是投资方或许是赞助方的合作关系,去占了对方的便宜。
那么找上门来追究问责的就不是自家人了。
而且人家投资方赞助方找上门,谁管你自己是不是个人行为,反正你是电协的,最终我这笔账是要算到你一整个电协的头上。
事情是小,可万一就因为这点事让投资方合作方对电协产生了不好的观感,直接影响到了后续合作的意向甚至是具体计划,那这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只是一两个人被警告或者处分这么简单。
眼下——
周为所要面临的,就是第二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