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怒在勘验记录完窗下的脚印后,又返回了侧室,这个凶犯最初作案的地方。他仔细查看了那仰躺在榻上的男尸,却见其面色惊恐,眼睛瞪得大大的,到死都没闭上。
怒没有过多纠结于尸体的面部表情,让文吏继续记录爰书。
“死者是壮年男性,皮色黄,身长7尺1寸,头发长2尺。死于侧室榻上,仰卧,头朝北,脚朝南。手背有一处刃伤,长四寸,宽一寸,疑似反抗时被割伤。致命伤在喉部,沿着脖颈,长三寸,宽半寸。两处伤口都是横向的,创口平滑,像刀割的痕迹。男尸喉部大出血,污染了床榻、鹿皮、背部和地面,其余部位无伤。”
“男尸上身不着寸缕,腹部有灸疗旧疤两处;下身穿单布短裳,但下体已露出,短裳已染血。床榻之下,有两双秦式麻鞋,把稍大的一双鞋给男子尸体穿上,刚好合适。榻旁的矮案上还有几件衣物,有男有女,其中还有一柄木剑鞘。塌下地面坚硬,未见凶手痕迹。”
一套下来,黑夫不由叹为观止,这怒的尸检水平,程序规范,所形成的“封诊式”一点不逊于现代司法鉴定。
所谓“封诊式”三字,在秦律里,指不同的司法行为和执行要求。“封”即查封,“诊”是勘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