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郡廷的案子可以由廷尉,也就是秦国的最高法院来重申。
“王二十三年十二月癸亥日,一个叫毛的士伍被亭长扭送到了当阳县府,罪名是偷牛。毛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还咬出了同伙,一个名叫讲的乐师,他的证词是,十二月五日,自己和讲一起偷了牛,还把牛牵到了讲的家中……”
“根据毛的供述,审理案件的当阳县丞和几位令史认为讲是同谋,判他黥为城旦。”
“讲不服,于是要求乞鞫,这起案件才到了我的手中,那时已是王二十三年四月了。”
乞鞫的期限是三个月,“讲”是二月癸亥(十六日)被判黥为城旦的,再审是四月丙辰(十一日),中间相隔54天,差一点就过了复审的时间。
也就是这短短六天的差距,让喜救下了一个因屈打成招,差点沦为城旦舂的无辜者。
喜按照他一直以来的办案方法,先收集了关于此案的一切记录爰书,又让相关证人统统来郡上受讯,先后三个证人的证词都对讲有利。
喜不由惊异,如此明显的漏洞,为何当阳县的官吏却却像是瞎了一般判讲有罪,而且讲第一次受讯时也交代了自己是盗牛的同伙……
在喜的细细盘问下,讲终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