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达丰向李嘉诚收购和记黄埔现属和记电讯旗下印度移动通信业务的股权。由于他们采用了离岸公司模式,也就是和记电讯在开曼群岛成立了一个公司,这个离岸公司直接持有印度的子公司的股权,所以在卖出印度子公司的时候,只需要卖出他们为了避税成立的离岸子公司就可以了,这样做的目的无疑是为了避税。但这种操作方法确实国际通行的,除非所在国另外有法律对此做出解释,否则就是合法的。很不幸的是,当时的交易在印度属于合法交易。但印度的税务部门可不这么认为。
早在今年1月,印度最高法院于就上述涉及沃达丰的收购案与印度税务局的争议作出裁决,认为收购事项无须在印度交税。可是5月,印度国会通过追补法例,试图推翻该判决并断令和电国际在印度纳税。而且,注意了,而且印度还说自1962年起发生的涉及印度资产的一切离岸贸易行为均应根据印度得税法规定缴纳资本利得税。也就是说,追溯期超过50年!可是全球的法律不都是说现在制定的法律不惩罚在此之前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采用以前的法律吗法不溯既往原则?印度实在太任性了,有时候真是不得不服,什么叫因小失大都不知道。这钟朝令夕改,无视国际游戏规则的奇葩行为也是印度这么多年以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