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人法律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到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的手中,一整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先后建立了四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被称作“法律学徒”,由称作主管委员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在经过7年的学习后,经主管委员批准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法律辩护人。
而代理人的发展则比较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出庭律师所垄断,代理人也只能从事一些庭审之外的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等。这种工作性质,使得他们时常与法庭职员进行联络,与法庭的关系也较为密切。代理人也不受律师会馆的管辖,法庭会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监管。
在中世纪时,出庭律师和法律代理人均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到了16世纪,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因为此时英格兰国内已普遍采用书面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