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大明钉子户 > 第六五九章 二十一条
,日本去除国号,以后称倭国,世为大明藩属,外交、缔约、对外宣战之权力均交由大明代替行使。

    第二条,日本不再有天皇,天皇改称倭国国王所以以下条款称倭国;

    第三条,倭国割让对马岛、隐岐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给大明;

    第四条,倭国开放大阪、神户、长崎、平户、鹿儿岛为商埠;

    第五条,承认大明公民有在倭国全境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大明有驻军保护侨民、监督倭国之权力。

    第六条,大明国设立驻倭领事馆,大明公民享有治外法权,事涉明倭商民纠纷,大明驻倭领事之决定,为最终极之裁断。

    第七条,石见银山割予明国,除大明外,任何国家及个人含倭国国民不得在倭国境内开掘金银贵金属矿产。

    第八条,倭国政府聘用大明公民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明倭合办警政和工厂。

    第九条,倭国全境各道路、海港之建筑权、经营权让与大明国所有。

    第十条,倭国政府在江户沿海地区划拨两百平方公里的土地,租借给大明。另外租借横须贺港口附近两百平方公里的土地给大明,租借租期均为永久。倭国法律在租借区内不适用,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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