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被甲方视为不友好的进食吸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饮酒、抽烟、异食(如啃脚指甲、吞塑料袋、吃屎等);
“2、与异性过于亲昵的接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言桩或其他男性的肢体接触,甚至交配等行为;
“3、与同性过于亲昵的接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女性的肢体接触及衍生性行为;
“4、与甲方性格身份相差甚大或者明显相异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过于浮夸的语言和动作、对食物和酒类产品(含料酒)的狂热追求、在大庭广众下的疯叫、傻笑和歇斯底里行为、不加掩饰的暴力发作、破坏公共器物、侵害私人财物、吃饭不给钱、上厕所不冲水以及玩失踪、自残等愚昧行为;
“5、其他任何甲方认定为不合理的行为。
“四、如乙方在使用甲方身体时,发生一次任何上述不合理行为时,甲方可以警告方式提醒乙方;若乙方再次发生上述不合理行为,甲方将采取合法手段,惩罚乙方,或将乙方驱逐出甲方身体。
“五、甲方意识到乙方有非同常人的异能和破案手段,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助手和附庸,参与案件的追踪和侦破过程。但乙方在采取异能查案之前,需征求甲方的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