亩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官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来推动作用;
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用担心丁税,就不会造反了,他们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可以去经商和打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至于“火耗归公”,明朝官员的收入不高,州县官员不能借以维持生活,于是有所谓“火耗”。火耗又称“耗羡”、“羡余”是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也是默许州县官在收正税之外加征银两。
州县地方官员在得到这笔收入后,除满足自己使用,层层进贡,至省级官员,又成为孝敬到京城官员,乃是“炭敬”、“冰敬”等。
朝廷降旨实行耗羡归公,同时各省文武职官员于俸银之外,增给“养廉银”。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1钱数分银不等。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
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