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十一世纪,抗议行为不管是在哪个国家,都是受限制的活动。
别以为二十一世纪的美国就是真正的自由,在美国想要举行这种活动,同样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虽然联邦没有公布任何一部专门适用于游行和集会的法律,但各州基本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种事的地点、时间、形式、目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等都有所约束。
在华盛顿,需要提前三天申请“许可证”,在纽约、洛杉矶、波士顿这些地区,需要提前36小时提出申请,不管是在那,都要有明确的负责人,并且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避免发生损坏公共设施的赔偿。
之所以要提前申请,是要给警察留出足够的预警时间,每一次抗议活动都会有大批警察负责安保工作,他们既要维持现场秩序,还要保护示威者安全,更重要的是要控制事态在可控范围,矛盾不至于扩大激化。
十九世纪的美国法律还不够完备,所以还没有针对这方面活动的规定,因此李牧和特威德才能轻而易举的发起抗议。
这种抗议肯定是没有警察维持秩序的,纽约市政府门前虽然有执勤的警察,但个人相对于数百名抗议者来说根本就是杯水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