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比政府做得更好。
但城管“业务”属于行政执法工作,而执法,首先必须取得法律授权,其次是必须由公共部门承担;社会组织、私营机构承包行政执法、替代政府执法,不论在法律上、逻辑上都讲不通。甚至是有些荒谬。这种创新不要也罢。
最关键的是,城管外包的这种所谓的经验首先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而且在外地实施的时候,也曾经时常捅娄子,而我们宁康市的这次城管外包服务,竟然有涉黑的人员和一些有案底的人员进入了我们的城管外包服务执行人员之中,那么请问,这些个曾经多次违法的人员,他们有什么资格去代替城管局进行执法呢?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都是这样的人,这种素质的人,那么我们凭什么能够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
而且,如果当时在搞城管服务外包的时候,有关部门和负责人仔细研究一下相关媒体对于外地的所谓的城管外包的评论,就应该对城管外包慎重选择,我们市政府在工作的时候,必须要分清政府公共服务与行政执法的边界概念,服务可以外包,而执法不存在“外包”的逻辑。
实际上,行政执法可不可以外包,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执法上的逻辑,必须严格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把握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