迹,是出自同一个人之手。
经过同我们目前掌握和调查的人的笔迹相对比,没有一个人是吻合的。
而我们在现场找到的那个唯一一个与之不同的烟头上的唾液分析结果也已经以最快的速度在法医处做出了初步的对比结论,初步结果显示DNA与我们之前在“720”行动之后找到的那个陌生DNA、小悦死亡体内留下的精液的DNA并不相符。
我内心当中的疑惑再一次增加了起来。
三场命案……三种不同的DNA结果。
这基本上将我之前所有针对“X”的逻辑推断全部推翻了。
“720”、“123”以及宋彬的命案,三场命案现场检测出了三种完全不同的DNA,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如果凶手是“X”的话,那么他究竟是怎么做到的?
我的脑细胞开始不停地“燃烧”着,感觉已经都要被消耗殆尽了。
我们现在调查的所有死者生前的物件,以及逻辑分析的推断性证据都在将我们的思路往“X”的身上引导,但是我们在命案现场找到的所有逻辑性证据,似乎一直都在推翻我们的思路。
我再一次开始质疑起我的判断思路是否真的从一开始就已经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