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医鉴定,系溺水死亡,头部又棍击伤痕迹。尸检报告说明,死者子死亡时间为五个小时左右,经过对胃内溶物检查,死者应该是在进食后一小时死亡,有酒醉痕迹。
嫌疑人谢某供述,凌晨三时许,死者李某打完麻将,酒后来到鱼塘,要买鱼。李某就是个赌徒,家徒四壁,本来就欠了谢某不少鱼钱,又是但半夜的,谢某很反感,就没给开门,让李某明天再来。
李某踹门,激怒谢某,就开门理论,但谢某暴打李某,李某怒极,抄起门后的铁锹把子,就打了谢某,正好打在脑袋上,谢某倒地。李某以为谢某死了,就把谢某扔进了鱼塘。
认定本案证据:一、李某供述。二、听到吵架的邻居证人证言。三、法医鉴定等。
本来表面看,没什么不对,案犯都承认了,还能有什么疑点?
不过西门青发现了问题。
西门青向三中队长冯雨石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死者死前和什么人在一起赌博,喝酒。第二,本案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邻居只能证明谢某和李某吵架。第三、凶器检验,没有发现打击痕迹。第四、被告人供述情节过于简单。而审讯录像里,案犯初审时拒不承认,但二审时,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