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责已;而深溺之弊,直欲尤人。乍寻似合酬填,审细便难允许。何者?梨因散失,船则共伤,若为梨觅陪(赔),过自归於毁椟;如损船索偿,理乃齐於指马。既非情故,徒事披陈。”
其实这段判文,和唐朝大部分判相同,p话一堆,为了凑字数而凑字数,一些典故和门道全是刘晏所赠《判文百道括》里的,案子明明很简单,甲的梨子因包装不好而导致漂没损失过半,不应让乙赔偿,此外甲和乙的船互相撞坏,责任也是对等的(毕竟唐朝还没先进到能做责任认定检查的程度)——所以前面那些“荣泽名区,长洲澳壤,土宜虽异,川路攸通”及“鼓帆侵星,俱辞故国,扣船忘夕,并届徐城”也就是用骈赋形式,复述下案件过程罢了。
这道判文似乎平平无奇,于是代宗皇帝又接着看下一道《不修桥判》:
“津桥不修,何以为政?车服有命,安能假人?丁职是崇班,体非威重,轻汉臣之宠,失位于高车,徇郑相之名,济人于大水,志虽恤下,道昧叶中。与其熊轼涉川,小惠未遍,曷若虹桥通路,大道甚夷?启塞既阙于日修,揭励徒哀其冬涉,事关失政,情近沽名。宜科十月不成,庶辨二月无政。”(这判文直接抄了白居易的)
那位刺史丁的所作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