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因此在律法中儒家提倡“亲亲相隐”的原则。即子女不能告父母,妻子不能告丈夫。就算父母、丈夫真犯有大罪,子女、妻子大义灭亲告发这一家之长。也得先治子女不孝之罪与妻子不义之罪。到了明朝这种“亲亲相隐”甚至延伸到了长官与下属、官员与百姓。
法家当然也维护伦常。但法家认为朝延的律法高于伦常,因此将伦常观念限制在一定地限度之内,称“非公室告”。例如父亲偷儿子东西就是“非公室告”,官府对此不予受理。而要是这父亲偷了他人的财物就是属于“公室告”的罪行,作为儿子有义务揭发父亲地罪行。如果儿子隐瞒了父亲的罪行,就会被一同连坐问罪。相反,如果儿子告发了父亲的罪行,那他不仅不会被问罪,而且还能保住自己家庭的财产与荣誉。这便是法家提倡的“赏罚分明”原则。
在现实中,亲亲相隐原则其实早已被中华朝给忽略多年了。正如当年刘富秋状告县衙是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若是在前朝,无论刘富春是否有理,那都是得先挨一顿板子才能说话的。然而在《中华律》之中亲亲相隐原则却在不少律条的字里行间有明确的体现。因此新学一派就要求用“赏罚分明原则”替代“亲亲相隐原则”。并以此为由呼吁修改《中华律》中地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