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孩谈恋爱,然后两个人在你侬我侬的情况下自愿发生的关系。
大家认为对这两个小孩有没有必要处理?
没有必要,虽然15岁的小孩子在理论上已经要对强奸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面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就像邹雨说的,为什么法律要规定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一律按强奸论处?
的的确确是限制了她们的自由,因为如果自由不限制的话,就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社会上就算已知曝光出来的那些变态金鱼佬还少吗?所以才需要保护小孩。
但是一个15岁的小男生和一个13岁的小女生谈恋爱,男生有没有利用女生的无知?
嗯,理论上来说女生都比男生早熟……
所以说这个是唯一一个例外,被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除了这个以外法律上面还有一种叫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说大家最熟悉的冰冰案。
逃税漏税那么多,明显是触犯法律了,为什么没有把她抓起来呢?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他也不是犯罪,而不是定罪免刑。
在我国刑法当中只有两个地方使用了,不予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