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年景如何,都有一笔稳定的收入,确保基本的口粮,又不怕官府征发服劳役,被胥吏弄得家破人亡。
与此同时,作为商社租地的“地主”,孙万全能以很便宜的价格,从商社那里购买各种日用品,包括针、线、布匹、盐甚至铁锅。
当然,为了防止“地主”借着这样的优惠条件,大量低价购入日用品然后转卖以此赚差价,商社给孙万全一家的优惠是有数量限定的,能够确保五口之家的日常所需,却不会明显过剩。
正是因为有了如此优惠的条件,孙万全才和本村其他村民那样,将自己的土地租给兴禾商社。
按照规定,百姓和商社签订这种租地契约,必须在官府的见证下进行,因为商社租了农户的地之后,要承担这户人家的租、调及劳役,这约定必须得到官府确认,以便做好“交接”。
与此同时,官府充当公证人,确保农户和商社签订契约时,不会因为不识字而被骗。
定契约,要写字,百姓基本上都是大字不识一个的文盲,哪里看得懂契约文书上写的什么内容,所以契约的签订必须有公证人见证,官府的吏员是其一,当地里长是其二。
大周新制,百户为一里,五里为一乡,里设里长,协助官府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