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列出理由。
所谓别籍异财,即“别立户籍,分异财产”,指的是当父祖辈尚在时,子孙就分家,自立门户,分割家财。
以儒家伦理观点来看,这种做法实在不妥,“别籍”分家,让父母和子孙离散,不得子孙好好奉养,影响了“孝”;分异财产,让兄弟姊妹因为“利”而影响“悌”。
相反,同居共财(合籍共财)的做法,才符合人伦纲常。
现行的《大周律》,分篇《户婚》内,对于“别籍异财”、“同居共财”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朝廷的态度模棱两可。
对此,孔颖达倒是知道一些原因。
当年周、齐相争,国小民困的周国,面对幅员、人口、资源都远胜于自己的齐国,总体来说国力明显处于下风。
为此,周国拼命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军事上行府兵制,然后大力鼓励百姓开荒种田,还推动百姓分家立户,以此增加赋税。
当时的律法规定,每户人家,男丁成婚后必须“别籍”,也就是分家立户,即便没有成婚,达到规定年纪也得分家立户,这就是朝廷强制析户。
所以,当周国灭齐国时,周国户数近三百六十万,而齐国的户数大概是三百三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