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即将修订的《明德律》,却要做到。
《明德律》分篇《民律》,对于户籍和继承及析产有规定(拟定),首先是主张“别籍异财”,也就是要求父祖在世时,子孙成婚或成年,就得另立门户、析分家产。
严格执行一户五口的户籍政策,而条款中的“子孙”,自然是不分嫡庶的。
父亲再讨厌那儿子,也得析分一定财产相助成家,其额度,按父亲名下家产至少十分之一给(拟定)。
第二个儿子成婚分家,父亲又要将此时名下家产十分之一给儿子。
若父母去世,诸子分家产,不分嫡庶,均分,即诸子均分。
当然,这种均分并不是简单地将家产平均分成若干份,要考虑一些因素。
譬如《民律》拟规定嫡长子、嫡长孙不得和父祖分籍,以便赡养老人,所以在继承家产时,嫡长子(嫡长孙)应该多得一些,作为赡养父母的补偿。
还有,均分家产时,未成年的幼子要多分些(相对),以便成婚所需。
这样的规定,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备处罚能力的律法:谁敢违反析分、继承时诸子均分家产的律法,处流刑,依据情节轻重,到不同距离的流刑地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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