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了许多并不完善的地方,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村的土地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致新一轮的土地兼并也有抬头之势,因此在195年到1956年,中国又进行了一次土地改造,才正式确实了土地公有制,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彻底分开。
在后来的数十年时间里,中国的土地制度又经过了多次调整,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从而也就从根本上断绝了土地兼并。
当然,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地改造运动,成为一些恶意的评论者,还有失败者重攻击的目标,成是在取得政权以前,把土地分给农民,以争取民心,但夺取了政权以后,立马就翻脸不认,把土地又从农民手上收走,甚致将后来由于国内生产的有限性,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粮荒,也归罪于新中国的土地制度。
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地改造运动,是以前土地改革运动的一次补充,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后来的土地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