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如果随便制定一个标准,那厶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会给我们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万一标准定高了,我们做不到,只会有损我们政府的权威性,而如果定低了,造成这部份地主、富农、半地主富农不满意,也同样达不到我们的初衷,因此不如采用一个模糊的态度,俱体事件俱体对待,根据当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同时双方协商进行确定,这样反而更好一些。”
顾瑞鹏道:“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没有标准,而是也有一些俱体的原则,一是看地主、富农、半地主富农是否支持我们的政府、支持并配合这一次土地改革,如果有这些方面的实际行动,并能起到一定的带头示范效应,则可以考虑补偿的标准定高一些,征收的土地也可以少一些;反之,如果是敌视我们的政府,在土地改革中消极应对、阻挠,甚致是暴力抗拒,补偿当然要少一些,甚致没有补偿;二是看这部份地主、富农、半地主富农的经营收入情况,如果他们过去是以土地收入为主,则可以考虑多用货币补偿,如果还有其他经营,则可以在免税、免租方面减少;三是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如有的地主在地方的名声很好,威信很高,就可以考虑多补偿一些,当然前提是不能反对我们的政府和这次土地改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