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一些商人或领主以贸易特权,然后将一定面积的土地租赁给他们,这种制度要求承租人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巴西领土上建造和维持一座或多座要塞。”高摩回应道,“历史上第一位巴西土地承租人是费尔南·德洛罗尼亚,他以每年四千杜卡特(约合一万东岸银元)的租金租了十年,在那片土地上,他自筹资金,派遣人员和船只在巴西开展殖民活动,据说每年往葡萄牙输出超过2万担昂贵的巴西苏木。另外,按照合同,他还有义务每年派出6艘船去发现至少300里格的未知区域,条件是国王禁止从印度或其他地方开采与巴西苏木类似的木材。”
“听起来有些意思,但承租人也不一定就能盈利吧?葡萄牙人后来为何不再进行这种殖民尝试了呢?”刘为民敏锐地抓住了重点,出言问道。
“确实不能保证盈利。”高摩点了点头,说道:“即便给予承租人垄断特权,亏损的风险还是相当大的,一场疾病或土著的袭击都可能会让承租人赔到倾家荡产。不过,公允地说,这种条件对商人或贵族的吸引力还是很大的,如果经营得法,以巴西富饶的程度,盈利的面还是占了多数。葡萄牙王室后来主要还是害怕给当地土生白人做大,再加上承租人给的租金低得可怜却还要给予他们种种优惠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