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是否应该效仿这一点。
当然以上只是理论上的。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只是在法律层面有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一般不管这些,他们也不看企业法人是谁,只管谁是企业的实际拥有者、实际控制人,然后找他们算账(如果手段过激的话,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基本上还是无限责任那一套。但不管怎样,至少法律层面支持有限责任制就够了,人的观念会慢慢改变的(现在已经在慢慢改变了),这是潮流,不可阻挡。
“申请注册的企业多数是商业企业,工业企业不多,且大多数落户在南城区。该区表示会严格审核,不会让欺骗性质或没有资质的企业落户,影响首都形象。”秘书解释道。
欺骗性质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制兴起后的滥觞。这些企业自发起或成立时就不太正常,资质不健全、资本不雄厚或经营方向本身就很成问题,在市场上骗了一笔之后就宣布破产,让投资者或消费者们破口大骂。对这类企业的追责往往不是很得力,这进一步助涨了这种风气,以至于企业经营舞弊案丛生,让人很是头疼。
既然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么无限责任制公司比有限责任制公司更受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欢迎就可以理解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