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不同系统,有说“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军容入国则民德废,国容入军则民德弱”,治国和治军必须使用不同的法令制度,否则会产生有害的社会效果。
军队自第一王朝大夏开始,一直都是政权创建和维护统治的强有力工具,担负着镇压反叛、抵御外侵的艰巨任务。军事行动的成败往往关系国家、民族的盛衰兴亡,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军事领域的犯罪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并破坏统治基础的稳定,所以受到朝廷的特殊重视,专门制定了军法来预防、惩治军事方面的各种犯罪和渎职行为。大汉的军法存形式上,大致可以分为日常行用的成文法,以及临时颁行的约束两类。
从历史渊源来看,三代至春秋前期,军法通常是战时临时设置,往往是在开战前夕才对将士公布,多是口头宣誓的形式。
《尚书》所载之《甘誓》《汤誓》《牧誓》《费誓》等,即为其实例,待到战争结束后其法律效力一般也就不复存在了。
因此叶知秋编织的军法,必须当着道兵的面宣读才能生效。日后范围再扩大一点,毕竟为了维持统治秩序,洛阳城的守备部队迟早要重建恢复编制,到那时叶知秋的新军法受众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