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刘邦当年提出的约法三章也全面不到哪里去。
宪法草案在当时勉强够用。
毕竟当时治理的范围也不是很大,而且,偶尔还会把大明律拿出来配合着一起用。
可是,自从第二次全国最高会议召开之后,姜浩就知道,该正式修法了。
国家在不断改革,法律自然也得不断的修缮完善,这个时候再抱着草案配合大明律就是十分不恰当的事情了。
因此,在第二次全国最高会议结束之后,姜浩就迅速在全国招揽了一批法家残存人员,让他们以自己的宪法草案为基础,把大明律当中的一些律法编写进去。
当然了,说是编写,肯定也不可能死搬硬套。
只是把一些姜浩看过觉得没有问题的律法编写进去,有问题的是需要彼此互相商量,决断出一个都能接受的律法写进去。
什么是没问题的呢?
大明律里面,拐卖儿童者判凌迟,拐卖者家属判流放这点,姜浩就觉得没有问题。
什么是有问题的呢?
有问题的太多了。
像子告父,妇告夫,要先进衙门打板子,没打死才能继续。
还有绝嗣者家产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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