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是为惩治而惩治。
换个说法,法律不外人情。
在断案依据明晰的时候,可以援引法律判定的时候,需要坚定执行。
但是在律例无法做出判定,引起如此大争议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就是根据人性中的共善,做出大多数人认为公允的判决。
这正是陛下的敕命存在的最根本意义,也是皇命可以干预法律的唯一之理由!
陛下的意志,平时不应当干预司法,只有在这种时候,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因此请陛下维持大理寺根据现有法令的做出的判决,以维护皇宋法律的权威性,但是同时下达敕命,给阿云减罪,兼顾判决的合理性。
最重要的,事后定当根据此次案件,调整相关律令,明确其中的含糊之处,以使后来法司有所依凭,今后遇到此类案件,无需陛下的敕命即可做出正确判断。
这封奏章完全符合苏油的风格,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且眼界高过了司马光和王安石,巧妙地将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 进行了区分和对立,以解决争议问题。
看似与政治立场毫不相关的讨论,但是朝中不少人精,立刻看出了司马王苏三人的不同。
这篇奏章,其实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