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规定,官绅确实可以免除一定的徭役。这一点,从明初就开始有了。
在明初规定,京官之家除税粮及里甲正役之外,优免一应杂泛差役,外官按品递减。后来,在这些官绅的不断努力之下,这个规定又改为按照品级限额来优免丁、粮或者丁田。
比如说,在正德年间的规定是京官三品以上免田四顷,五品以上免田三顷,七品以上免田二顷,九品以上免田一顷,外官递减。
这个规定,在北方其实还不算什么,换成南方土地产出多的,那就多了。
可是,人心不足蛇吞象,那些官绅还不满意,继续努力,等到嘉靖年间,又几次说动皇帝修改这个优免。
到嘉靖二十四年时候,变成了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递减,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外官减半。
等到万历年间时,又改了,由“论品免粮”改为“论品免田”。优免内容由粮、丁又改为田、丁,且可田、丁互折。
这个来回变化,可以看成是南北官员势力的此长彼消所带来的变化,因为免粮和免田对于南北是有很大差别的。
万历十四年的规定,一直延续到了崇祯朝,也就是京官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