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其中一方,对法国有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譬如,中国竟要求法国将其欧洲本土的某地,割给中国,则法国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答应,中、法若僵住了,普、法之间,也只好跟着僵住,这个和约,“两方”也好,“三方”也好,就签不下来了。
关卓凡说,所谓“三方协议”之约,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意向”,其中细节,自然要先经中、普双方的外交人员反复讨论,才能定约。
这个约定,不能包括过高的、不切实际的、令盟友感到为难的内容。
其中领土或者说“势力范围”部分,中国对法国的要求,不但不会超出亚洲,甚至不会超出印度支那——这和普鲁士当初对中国的“希望”,是一致的。
中、普双方,真正“捆绑”在一起的,只是战争赔款一项。
中国向法国要求的战争赔款,为普鲁之五分之一,即,普鲁士若向法国索偿一亿法郎,中国就向法国索偿两千万法郎。
至于普鲁士到底向法国索要多少战争赔款,由普鲁士自定,中国不加干涉,反正,普鲁士要一个亿法郎,中国就要两千万法郎;普鲁士要一千万法郎,中国就要两百万法郎——“一切惟普鲁士马首是瞻”。
两位殿下,以为如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