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施行“一条鞭法”之前,征收的苛捐杂税相对复杂,基本可分为田赋、差役和兵役三类。
所谓的税亩,即粮户需要按照自己耕种的土地数量来征缴田税;差役则是官府需要摊派的差事皂隶、民壮,诸如解户、狱卒、门子、斗级、巡栏、斋夫、膳夫等等,这些在一条鞭法施行前是不能以钱来代差役的,必须以人服役;兵役则是服兵役。
百姓缴税用的是粮食,地方衙门征收粮食之后,需要折换银子上缴国库,中间涉及到许多灰色的环节,诸如耗损和银子的折色,官员有了上下其手的机会。
一直到一条鞭法施行后,一定程度上实现“地丁合一”,按照税亩来征收赋税,而田赋、差役和兵役一律以银子来代替粮食,不用再向朝廷纳粮,而是以银子来代替丁税等等,这使得朝廷征税的流程大大简化,也让劳力可以离开自己的田地而进入城市做工,大力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
一条鞭法其实很简单,其特征可以用十六字概括:合并编派,合并征收,用银缴纳,官收官征,更复杂一点便是“税赋合并,量地计丁,田赋征银,正杂统筹,税役银由地方官府直接征收”。
一条鞭法其实并没有改变税负的总额,也没有体现儒家财政理念中的“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