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大明对于如何破解南方对于科考的垄断,也一直想办法。
宣德二年(1427),诏令国家科举取士制度发生重大调整,每科录取进士100人,其中,南方人60人,北方人40人,从国家制度的层面上保证北方人通过科举进入仕途的可能。
到了景泰五年,明王朝为了照顾科举力量更薄弱的西南地区,进一步对科举名额对应的区域进行了详细划分,南方考区55个名额,包括应天府、苏州府、松江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布政司;北方考区35个名额,包括顺天府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布政司;中部考区10个名额,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布政司及凤阳府、庐州府、滁州、徐州、和州。
此后,大明各地区科举取士的名额比例在维持在55:35:10。
这个比例基本与各考区的人口数字相吻合,获得较大认同。
于是,全国之间科举竞争变成了各地区内的科举竞争,保证了文化教育落后地区,士子通过科举而晋升的可能性。
保证北方士子名额,另一种不公平。
科举考试成绩本是能力的反应,南方人读书考试厉害,理应在科举考试上占据优势,政府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