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又由实物税转化为货币税,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商税是明朝税收的另一大重要的来源,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比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
宣德年间(公元1426-1435)开始在水道上设立关卡,征收船料费,按船之大小长阔,定其税额。
对于关税,明初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的原则征收,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施行钞法,商市从门摊向市肆发展,才课税于门肆门摊。
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税,至明穆宗隆庆年间松开海禁后,才实行舶税制。
为了加强对商税的管理,明律还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大明律规定:凡城镇乡村的商贸集市和海港码头,都由官府设置的人员专门管理;凡客商匿税及酒醋店铺不纳税者,笞五十,货物一半入官。为了奖励告发偷税漏税者,还将没收货物的十分之三给予告发人。
对客商船户发给“印信”、“文簿”,登记其籍入官。
此外,明律要求承办茶盐专卖的商户年终纳齐商税,否则,以不足数额的多少分别给予笞杖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