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本议事会为了本郡之国人需求,有权选拔国家之忽略、新时代所必须而旧时代不存在的公共事务官员。
第十三条:当公共事务官员之权责与共和国之法定官员权责冲突时,以共和国法定官员为准。
第十四条:议事会代表与议事会,见附件甲。
第十五条:郡立法会之会议、职务、以及制定法规之原则,见附件乙。
第十六条:郡之非国立公共事务官问题,见附件丙。
第十七条:本郡国人之权利保障,见附件丁与立国金表。
注:本纲领由纲领起草委员会全员讨论并通过。
发起人及党派签名:44
墨党中央临时委员会全员,第一秘书陈健代签(签字)
南洋公学筹备委员会全员,负责人代签(签字)
闽郡科学与人文研究会代表(签字)
闽郡郡属收容工厂管理协会(签字)
郡属收容工厂财务监察委员会全员,代表代签(签字)
木工及铁匠联合工匠协会代表(签字)
自营织布工合作社同盟与同盟小额借贷委员会代表(签字)
闽郡退伍士兵及伤残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