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竹筒的使用人自己不处置这只竹筒,反而留下了证据来呢?要知道,若没有这支竹筒,大理寺大可以将可儿三条人命全判到李言义身上。如今他留了证据,不但李言义的口录可以被判定为实,他留了这证据还给自己留下了尾巴。
王怡真这样一想,就不禁觉得更惊悚了。“那竹筒人当时还在屋子里?”
杨显忠点头,也只可能如此了。
这竹筒轻便又小,并不是什么大器械,还安全易携带,吹完了往袖口一放就是了,很没有可能扔在外面就此不管,也就是说,那奸杀犯人是应该是带着竹筒进屋的,但奸杀过后,他走就是了,随便到哪里处理不了这竹筒?
但是若此时李言义正好进屋了呢?他就不得不躲到一边,也就是说,李言义进屋摸尸时,那人极可能还在的。李言义后来出屋杀了可儿父亲,又再进屋杀了可儿母亲,这一进屋,应该被那人判定为最佳的逃跑时机,便是那时候从可儿屋子里离开的,而他在先杀人,后被发现,另一个杀人凶手还在主屋的情况下,一定是受惊非常,跑得跌跌撞撞,这时候若摔倒,袖中竹筒便掉了出来,所以这竹筒是在一楼被发现的,也因为一楼,李言义没有泼油,而致其只是烟熏没有火烧,大约就是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