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了好几页纸,看完后他说:“从这口供上来看,邹如海的受脏数额不大,甚至连流放的量刑都达不到吧?”
“是的,我朝律法是借鉴前几代王朝的律法制定的,也经过很多修改,以我朝目前的律法规定,邹如海的罪名是受所临监,受脏数额满五千贯才被判流放,他受脏的总数加起来还不到五千贯,律令规定受脏一贯笞二十、一百贯加一等、一千贯徒一年,五千贯流放两千里!”
受所临监,这什么罪名呢?意思就是官员收受部下、辖区内百姓的财物,或者是官员向部下、辖区内的百姓勒索财物,而授予财物的一方并无具体要求事项,官员也没有违法处理公务!
这个罪名是大乾律令中规定受贿罪判罚最轻的一个罪名,另外还有两种受贿罪名,分别是“受财枉法”和“受财不枉法”。
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理解,“受财枉法”就是指官吏收受当事人财物后在公务的处理上作出了违法、违纪的行为;而“受财不枉法”就是说官吏在收受了当事人的财物后并未在公务的处理上违法和违纪,这两项受贿罪的量刑明显要比受所临监这项罪名重得多,受财枉法最高可被判绞刑,而受财不枉法最高可判流放三千里并在流放地服苦役三年。
赵俊生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