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其他小说 > 夺鼎1617 > 章节目录 第九十四章 大城条约的签署
如左:

    此时交银30万两;

    天启六年丙寅三月间交银15万两,六月间交银15万两,共银30万两;

    天启七年丁卯三月间交银10万两,六月间交银10万两,共银20万两;

    天启八年戊辰三月间交银10万两,六月间交银10万两,共银20万两。

    自天启五年乙丑自天启八年戊辰止,四年共交银100万两。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两加息五两。

    八、凡系大明国人,无论南中、他地军民等,今在暹罗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暹罗国王恩准即释放。

    九、凡系暹罗国人,前在大明南中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大明南中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大明南中官人者,均由暹罗国王俯降钧旨,誊录全国,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暹罗国人,为大明南中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大明南中商民居住通商之林查班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大明南中商人按例交纳;今又议定,大明南中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暹罗商人遍运暹罗全国,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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