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由乌思 藏都司当局逮捕并依法惩处。
一旦发生一名或数名乌思 藏人在南中商务代办处前指控一名或数名南中商民犯罪时,乌斯藏当局有权派一名或数名身份地位适当的僧俗官员出席南中商务代办处的法庭审判。同样,如果有一名或数名南中商民提出指控一名或数名乌斯藏人犯罪的理由。南中商务代办处亦有权派遣一名或数名代表到乌思 藏都司参加法庭审判。
四、商埠建立后。南乌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确保商埠之间的各条道路之畅通。双方同意。任何破坏商埠、道路以及干扰妨碍商路畅通之人,无论僧俗官民奴,俱严惩不贷。
五、南中宣慰司目前和今后在乌思 藏都司设立的各商埠和商务代表可以为货物运输出入境作出安排。受雇运输货物的人员将得到途经地区当局的尽可能的帮助和保护,因此,受雇者不能遭到任何形式的伤害和妨碍。但是,受雇者的依法纳税义务不得豁免,倘若他们违法犯罪,将依照法律严惩,而他们的雇主不得设法予以庇护。
六、南中商民享有用食物或金钱换取他们所喜爱的货物、租用各种‘交’通工具、依照当地惯例从事一般商业贸易的自由,乌思 藏都司当局不得加以限制或者强制勒索。亦不得阻止南中商务代表